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712961号“京挑客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本身具有较高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14288号商标、第10682561号商标、第16150294号商标、第75588092号商标、第55451911号商标、第1245346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简介;微信公众号宣传;宣传报道等电子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