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佳农食品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187712号“佳农超甜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经申请人持续、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具有合法性。在先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得注册。申请商标系对第 31 类在先商标“佳农”系列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复审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种类、口味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存在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申请人有关申请商标是对其在先注册商标延续性注册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