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9916126号“完璧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完璧归 79916126

阅读:135202 2025-10-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慧择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916126号“完璧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189363号“完璧归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

  申请人:慧择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916126号“完璧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189363号“完璧归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稳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宣传使用资料、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其在不动产经纪等服务上的注册,引证商标现为典当、抵押贷款、典当经纪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比较,在文字构成、读音上近似,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咨询、典当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典当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服务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承保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这些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融咨询、典当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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