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钱三嫂农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叮咚知多多(河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203214号“厚道实在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酒类产品领域具有独特显著特征。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精心设计打造,并非日常用语,作为商标使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的核准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关规定。申请人通过持续地实际使用和全方位的宣传推广,申请商标在米酒、白酒等酒类产品领域已在一定程度上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在相关公众中具有知名度。申请人已有在先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信息;申请人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为汉字组合“厚道实在”,仅由日常用语构成,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标示商品来源的商标加以认知,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经有效的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紧密联系在一起,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