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624353号“小旗书”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小旗书 58624353

阅读:93538 2025-10-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至远悦读(广州)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洛阳壮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04日对第58624353号“小旗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书旗”为申请人旗下的数字阅读平台,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

  申请人:至远悦读(广州)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洛阳壮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04日对第58624353号“小旗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书旗”为申请人旗下的数字阅读平台,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了稳定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8037303号“书旗小说”商标、第23241803号“书旗小说”商标、第19672973号“书旗小说”商标、第17500076号“书旗”商标、第13856391号“爱书旗”商标、第18037162号“书旗小说”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先例。被申请人具有囤积售卖、傍名牌的主观恶意,其申请商标的行为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将损害不特定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档案信息;

  2、被申请人企业信息;

  3、其他品牌的相关资料;

  4、被申请人大量出售商标的证明材料;

  5、在先决定书、裁定书;

  6、百度百科介绍;

  7、相关计划、奖项的资料;

  8、使用宣传资料;

  9、媒体报道;

  10、其他相关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20日在第41类学校(教育)等服务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2月7日注册公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五先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准注册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六先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准注册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3、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有297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其还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姆明”、“覃潭”、“沪旗”、“茅小旗”、“酒小茅”、“汾小旗”、“朗陵罐酒”等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业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上述部分商标或经我局决定予以驳回,或经我局异议程序决定不予注册,或经我局无效宣告请求程序认定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而予以无效宣告。

  4、我局在第52111755号“姆明”商标、第56189172号“泸旗”商标、第45674396号“朗陵罐酒”商标等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认定被申请人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裁定已生效。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原则性规定,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小旗书”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显著识别文字“书旗”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且未产生明确区分的特定含义,整体予以相关公众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培训;教学;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书籍出版;娱乐服务;无线电文娱节目”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娱乐”等服务在服务内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动物园服务;室内水族池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识主要是指故意夸大商品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法条所指之情形。

  争议商标不属于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且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会产生有悖于社会公共利益或有违公序良俗等不良影响,故尚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该条款立法本意在于规范申请商标注册的民事行为,使之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以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和市场秩序。本案中,争议商标文字与申请人“书旗”等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难谓巧合。同时,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4可知,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有297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其还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姆明”、“覃潭”、“沪旗”、“茅小旗”、“酒小茅”、“汾小旗”、“朗陵罐酒”等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业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上述部分商标或经我局决定予以驳回,或经我局异议程序决定不予注册,或经我局无效宣告请求程序认定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而予以无效宣告。被申请人未能对上述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供使用证据或使用意图证据。据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及其他商标的行为,具有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且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其主观意图难谓正当,不具备申请注册商标应有的合理性或正当性,该类恶意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鼓励和支持。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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