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雄安城市资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诺睿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北雄安奈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0日对第63555692号“XIAO雄MALL”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XIAO 雄 MALL”品牌经过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5258800号“XIAO 雄 MALL”商标、第65263765号图形商标、第65248878号图形商标、第652637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系列引证商标的摹仿、抄袭,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采取了不正当手段,具有主观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合同、发票;产品图、门店照片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是出于被申请人自身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而申请注册,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且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并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寄送给了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获准注册,并于2024年7月21日予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由申请人于2022年6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其中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在第35类“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服务上,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上述商标均为本案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在《商标法》其他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本案中,引证商标一至四申请注册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其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先注册。
本案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