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510542号“金牌卫鹭”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金牌卫鹭 25510542

阅读:107367 2025-10-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泉州市美鹭卫浴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闽辉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0日对第25510542号“金牌卫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0293263号“金牌”商标、第…

  申请人: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泉州市美鹭卫浴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闽辉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0日对第25510542号“金牌卫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0293263号“金牌”商标、第24709313号“金牌”商标、第23807889号“金牌厨柜 GOLDENHOME”商标、第8608821号“金牌厨柜”商标、第7338355号“金牌橱柜 GOLDENHOME”商标、第4657214号“金牌厨柜;GOLDENHOME”商标、第7090899号“金牌橱柜 GOLDENHOME”商标、第3364858号“小金牌厨柜;GOLDEN HOME”商标、第13972162号“金牌衣柜”商标、第23598111号“金牌人家 GOLDEN 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损害了消费者及申请人利益。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多次抄袭摹仿申请人驰名商标及其他主体在先商标,这种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管理注册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批复、证明;2、推荐函;3、荣誉和奖励情况;4、合同、发票、报道资料;5、报告和纳税证明;6、企业工商信息;7、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商标列表及抄袭摹仿情况;8、决定书、判决书、案例、裁定;9、被申请人出具的授权书;10、公证书;11、处罚情况;12、抢注商标情况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立创作,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了显著性、识别性,在消费者中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并善意申请注册的,没有摹仿、攀附申请人商标的恶意。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整体外观、文字构成等方面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质证称,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予认可,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8年7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陈列柜(家具)”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十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上述商标均为本案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8年7月2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日期为2018年7月21日,申请人提出本案无效宣告的申请日期为2024年10月10日,已超过五年期限,故申请人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我局予以驳回。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之主张,为2013年《商标法》所涉及条款,不能作为本案的审理依据。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本案中,虽然申请人“金牌橱柜 GOLDENHOME”商标曾于2010年被商标局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但根据个案认定的原则,我局应综合考虑本案案情予以审理。本案中申请人提交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日前,申请人引证商标六已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成为相关消费者所熟知的商标,争议商标注册和使用不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进而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损害。故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采取了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1日

本文《关于第25510542号“金牌卫鹭”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金牌卫鹭 2551054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35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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