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满分旅游(珠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667020号“满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193260号“满分家园 99+1”商标、第47008018A号“满分共配”商标、第73012875号“满分旅行”商标、第25722215号“99+1 满分驿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视觉设计、含义等方面存在区别,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我局已作出撤销决定,决定引证商标一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见第1943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2、我局作出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引证商标三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撤销,引证商标三已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的“运输预订;行李寄存;信件投递”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的搬运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中的“满分”呼叫及首字相同,尾字字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服务不类似,在其余服务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旅行预订;旅游交通安排”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