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1780366号“七月香 戏水节SPLASHING WAT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七月香 戏水节SPLASHING WATER及图 81780366

阅读:138751 2025-10-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程山农旅发展有限公司 (变更前名义: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程山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780366号“七月香 戏水节SPLASHING WAT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1类部分服务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

  申请人: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程山农旅发展有限公司

  (变更前名义: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程山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780366号“七月香 戏水节SPLASHING WAT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1类部分服务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091224号、第21449575号、第63830311号、第63827487号商标(以下称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服务上,不会造成公众误认。七月香戏水节融入壮锦或绣球元素,主要是体现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农历七月初七的传统节日举办的泼水节活动。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29、30、35、41、43类复审商品及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肉等商品、第30类茶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第41类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标志。

  在第2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肉冻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含“七月香”文字,在文字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0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茶; 冰茶; 茶饮料; 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 甘菊茶饮料; 昆布茶; 加奶的茶饮料; 草本茶; 红茶; 绿茶; 乌龙茶; 黄茶; 黑茶; 白茶; 茉莉花茶; 铁观音茶; 薄荷茶; 无咖啡碱且带增甜剂的茶; 莓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显齿蛇葡萄叶); 苦荞茶; 绿茶饮料; 玫瑰果茶; 玫瑰花茶; 乌龙茶饮料; 香草茶; 以茶为主的饮料; 袋装茶叶; 调味茶; 发酵茶; 非医用草本茶; 红茶饮料; 花茶; 金银花茶; 紧压茶; 柠檬味红茶; 青茶; 石榴味茶饮料; 水果味茶饮料; 速溶茶; 荞麦茶; 果味茶饮料; 调味花香乌龙茶; 糙米茶; 加香味的茶; 白茶饮料; 薄荷叶茶; 碧螺春茶; 茶叶制的茶粉; 花草口味的茶饮料; 柳叶茶; 冲泡用菊花茶; 冲泡用枇杷花茶; 香草茶饮料; 速溶红茶; 速溶绿茶; 榆叶茶; 袋泡茶; 半发酵茶; 草本茶饮料; 茶叶粉; 冲泡用茶; 大麦茶; 茶叶; 荷叶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 乌龙茶(中国茶); 椴树花茶; 格雷伯爵茶; 加甜味剂的无茶碱茶; 茶(大红袍); 无茶碱茶; 铁观音茶饮料; 英式红茶; 速溶白茶; 黄茶饮料; 花茶茶饮料; 速溶黄茶; 速溶乌龙茶; 茶饮料(含柚子味); 黑茶饮料; 抹茶; 全发酵茶; 速溶黑茶; 青茶饮料; 以植物花为原料的茶叶代用品; 玫瑰花茶饮料; 速溶青茶; 茶饮料(香草味); 洋甘菊茶”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茶;水(饮料)”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 冰茶; 茶饮料; 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 甘菊茶饮料; 昆布茶; 加奶的茶饮料; 草本茶; 红茶; 绿茶; 乌龙茶; 黄茶; 黑茶; 白茶; 茉莉花茶; 铁观音茶; 薄荷茶; 无咖啡碱且带增甜剂的茶; 莓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显齿蛇葡萄叶); 苦荞茶; 绿茶饮料; 玫瑰果茶; 玫瑰花茶; 乌龙茶饮料; 香草茶; 以茶为主的饮料; 袋装茶叶; 调味茶; 发酵茶; 非医用草本茶; 红茶饮料; 花茶; 金银花茶; 紧压茶; 柠檬味红茶; 青茶; 石榴味茶饮料; 水果味茶饮料; 速溶茶; 荞麦茶; 果味茶饮料; 调味花香乌龙茶; 糙米茶; 加香味的茶; 白茶饮料; 薄荷叶茶; 碧螺春茶; 茶叶制的茶粉; 花草口味的茶饮料; 柳叶茶; 冲泡用菊花茶; 冲泡用枇杷花茶; 香草茶饮料; 速溶红茶; 速溶绿茶; 榆叶茶; 袋泡茶; 半发酵茶; 草本茶饮料; 茶叶粉; 冲泡用茶; 大麦茶; 茶叶; 荷叶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 乌龙茶(中国茶); 椴树花茶; 格雷伯爵茶; 加甜味剂的无茶碱茶; 茶(大红袍); 无茶碱茶; 铁观音茶饮料; 英式红茶; 速溶白茶; 黄茶饮料; 花茶茶饮料; 速溶黄茶; 速溶乌龙茶; 茶饮料(含柚子味); 黑茶饮料; 抹茶; 全发酵茶; 速溶黑茶; 青茶饮料; 以植物花为原料的茶叶代用品; 玫瑰花茶饮料; 速溶青茶; 茶饮料(香草味); 洋甘菊茶”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茶;水(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均含“七月香”文字,在文字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广告代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广告、广告宣传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均含“七月香”文字,在文字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9、30、35、41、43类复审商品及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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