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隆昌市贵香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顾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俊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1日对第77370150号“渔箭滩”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1417348号“渔箭YU J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9月7日在第33类苹果酒等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
2、引证商标由隆昌县渔箭酒厂于2012年8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1月28日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2017年1月27日,引证商标经核准转让给隆昌县贵香酒业有限公司,后又于2022年5月13日,注册人名义经核准变更为隆昌市贵香酒业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经续展,引证商标的商标权专用期限至2034年1月27日。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渔箭滩”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渔箭”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鸡尾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