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4837291号“LQC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LQCA 74837291

阅读:123764 2025-10-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秀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中盟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余浩敏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7日对第74837291号“LQC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6790805号“LACA”商标、第6870707号“LACA”商标、第6870709号…

  申请人:广州秀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中盟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余浩敏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7日对第74837291号“LQC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6790805号“LACA”商标、第6870707号“LACA”商标、第6870709号“LACA”商标、第6870712号“LACA SHAPE-UP FOUNDATION”商标、第14859410号“LACA”商标、第39871592号“LAC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等系列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Laca”标识已在全国范围内享有极高知名度,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及“Laca”品牌的情况下,仍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企图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其主观恶意明显。三、引证商标转让人名下商标,在“中脉拉卡 ZM.Laca”、“中脉拉卡”、“Laca”等其他多个案件中均有获得保护的先例。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形式):1、系列引证商标的注册、转让公告;2、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介;3、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商标所获各种奖项及荣誉证书;4、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中脉”、“Laca”系列商标宣传资料;5、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2-2015年销售财务报表及部分销售发票;6、“中脉Laca”授权加盟商部分授权及具体信息列表;7、在先案件裁定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8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睡衣裤;内衣”等商品上,经审查予以核准注册,核准注册日期为2024年04月21日,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六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交注册申请,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婚纱;鞋;内衣;紧身内衣(服装);紧身围腰(女内衣)”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法律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睡衣裤;内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相同、类似或关联性较强的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本条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该条款涉及的是禁止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一般是指损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利益,或者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商标注册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此外,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缺乏足够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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