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迪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腾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83429692号“禧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122439号商标、第83267456号商标、第26665926号商标、第83192618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1、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上述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37期《商标公告》上,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禧山”,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禧山”文字构成相同,引证商标四显著识别文字“喜山”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或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