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0202547号“华豫方益和堂”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华豫方益和堂 70202547

阅读:99253 2025-10-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李三红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律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4)商标异字第0000049228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4年08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第52618597号“益禾堂”商…

  申请人:李三红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律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4)商标异字第0000049228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4年08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第52618597号“益禾堂”商标、第62571253号“益禾堂”商标、第66343028号“益禾堂薄荷奶绿”商标、第62571273号“益和堂”商标、第62569257号“益訸堂”商标、第62575165号“益䒩堂”商标、第62570028号“益禾漟”商标、第62570745号“益禾棠”商标、第62571753号“溢禾堂”商标、第40683556号“益禾烤奶”商标、第23148222号“益禾堂”商标、第11037869号“益禾堂 MILK&TEA”商标、第62930916号“益禾堂”商标、第59547753号“熠汇益禾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原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三、原异议人“益禾堂”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原被异议人对此理应知晓,仍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四、被异议商标若被核准注册必将导致消费者误认,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提交了以下证据(光盘):

  1、原异议人企业信息;

  2、“益禾堂”品牌介绍、知名度排名及所获荣誉;

  3、招商、加盟材料;

  4、特许经营合同及发票、开设门店列表;

  5、广告宣传及媒体报道材料;

  6、店铺图片及公众号运营情况;

  7、相关案例裁决及维权资料。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华豫方益和堂”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等。异议人引证的第62569257号“益訸堂”、第62575165号“益䒩堂”、第62570028号“益禾漟”商标已被依法驳回,至本案审查时已无效,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与上述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148222号“益禾堂”、第11037869号“益禾堂MILK&TEA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茶馆;咖啡馆;餐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571253号“益禾堂”、第66343028号“益禾堂薄荷奶绿”、第40683556号“益禾烤奶”、第59547753号“熠汇益禾堂”、第62571753号“溢禾堂”、在先申请并已初步审定公告的第52618597号、第62930916号“益禾堂”、第62570745号“益禾棠”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还引证在先申请的第62571273号“益和堂”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益和堂”,且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因此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商业中介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服务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及场所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场所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202547号“华豫方益和堂”商标在“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商业中介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各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存在类似商标并存注册的情形。被异议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相关意见及证据。

  经复审查明:1、申请人于2023年3月15日提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2023年6月6日准予初步审定。原异议人依法提起异议,我局作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商标在“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商业中介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本案审理范围仅限于“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商业中介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

  2、引证商标十、十一、十二、十四的申请和注册时间均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其余引证商标的申请时间均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第43类餐馆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至七的注册申请均被驳回,其他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或享有在先权。

  我局认为,原异议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中, 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相应实体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鉴于引证商标五至七的注册申请均被驳回,故上述商标已不构成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一、十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八至十、十三、十四在文字构成、整体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四“益和堂”,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并能使公众将之与引证商标四相区分。另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并存注册的情形并非本案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关于焦点问题二,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异议人与其存在代表或代理关系,亦不能证明两者具有代表或代理关系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故本案不能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

  此外,《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主要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鉴于在案尚无证据表明被异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的规定。

  原异议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鉴于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情形,在原异议人有关权益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本案已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原异议人有关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9日

本文《关于第70202547号“华豫方益和堂”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华豫方益和堂 7020254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3222.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