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重庆觉醒者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重庆觉醒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挚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蜻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因第47149029号“觉醒者”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W111777号决定,于2024年12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重庆觉醒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复审商标在2021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形式):1、商标使用授权书;2、检验报告;3、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4、微信销售截图;5、生产订单合同及付款凭证。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关联性等不予认可,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存在瑕疵,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企业工商信息;2、化妆品备案制度介绍。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了如下质证意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不予认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明确显示商标“觉醒者”使用在化妆品及面膜中,请求本案保留化妆品及面膜产品。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20年6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洗衣剂、清洁制剂、香精油、美容面膜、化妆品、护肤用化妆剂、动物用化妆品、牙膏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21年4月7日起至2031年4月6日止。
2、被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日期为2024年4月8日。
3、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申请人于2022年4月将其名义由重庆觉醒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变更为重庆觉醒者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服务上的使用。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业重庆觉醒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使用。本案中,申请人于本案复审提交的证据1的商标使用授权书的商标授权许可行为本身并非商标法意义上商标的使用行为;证据2、3的检验报告、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并未体现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4的微信销售截图并未显示复审商标,且未体现具体形成时间;证据5的生产订单合同及付款凭证未显示复审商标。综合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