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956325号“关羽”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关羽 29956325

阅读:100983 2025-10-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韩胜明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兰 申请人因第29956325号“关羽”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00894号决定,于2025年1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韩胜明委托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韩胜明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兰

  

  申请人因第29956325号“关羽”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00894号决定,于2025年1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韩胜明委托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韩胜明提供的门店照片、广告制作聊天记录、微信公众号截图、大众点评美团店铺及评价截图、冰柜投放协议、抖音代运营服务合同、优惠商户合作协议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21年05月21日至2024年05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内在“广告”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申请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过,在同行业及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并未构成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宣传及使用图片、广告制作聊天记录、微信公众号截图;2、线上平台客户评价信息;3、冰柜投放协议;4、抖音代运营合同;5、优惠商户合作协议。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的案件卷宗,并将申请人提交证据的副本交换于被申请人。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复审中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3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人员招收、开发票、会计、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兽医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自2019年2月7日起至2029年2月6日止。

  2、被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日期为2024年5月21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业使用。申请人于本案复审及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1的宣传及使用图片未显示形成时间,广告制作聊天记录、微信公众号截图未体现复审服务;证据2的线上平台客户评价信息未体现复审服务;证据3-5的冰柜投放协议、抖音代运营合同、优惠商户合作协议等未体现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实际使用情况,且缺乏发票、付款凭证等证据佐证其已实际履行。综合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9日

本文《关于第29956325号“关羽”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关羽 2995632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31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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