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6991205号“胜者”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胜者 16991205

阅读:58326 2025-10-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胜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港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常胜 申请人因第16991205号“胜者”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W108920号决定,于2025年02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胜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港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常胜

  

  申请人因第16991205号“胜者”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W108920号决定,于2025年02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21年04月09日至2024年04月08日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大量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且曾多次获奖。复审商标已进行使用。被申请人存在恶意撤三且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科胜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于2015年05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41类函授课程等服务上,2018年10月20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申请人,商标专用期限至2026年12月06日。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或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核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在案缺乏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申请人在2021年04月09日至2024年04月08日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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