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JACK DANY 73125639

阅读:58856 2024-11-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杰克丹尼尔持有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孖士打(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名原实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杰克丹尼尔持有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名原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3125639号“JACK DAN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

  异议人:杰克丹尼尔持有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孖士打(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名原实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杰克丹尼尔持有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名原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3125639号“JACK DAN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ACK DANY”指定使用商品包括第16类“笔(办公用品);纸餐巾”、第18类“书包;背包”、第20类“镜子(玻璃镜);软垫”、第21类“化妆用具”、第24类“纺织织物;棉织品”、第28类“玩具;积木(玩具)”等。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在第16类、第18类、第20类、第21类、第24类、第28类上的注册提出异议。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273293号“杰克丹尼”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戏机;游戏用小球;玩具;扑克牌;台球杆;哑铃”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24453号、第1268051号、第1214380号、第23889233号、第1214420号“JACK DANIEL'S”商标,第8245484号、第17049699号、第8245482号“JACK DANIELS OLD NO7 BRAND TENNESSEE SOURMASH WHISKEY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16类“纸;印刷品;海报”、第18类“伞;行李箱”、第20类“镜子;桶”、第21类“装有化妆用品的盒”、第24类“织物;无纺布;丝织美术品”、第28类“游戏机;游戏用小球;玩具”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纸餐巾;文具;笔(办公用品);书包;背包;钱包(钱夹);行李箱;钥匙包;伞;镜子(玻璃镜);软垫;化妆用具;纺织织物;棉织品;浴巾;家庭日用纺织品;床单;床垫遮盖物;床罩;鸭绒被;床单和枕套;被子;玩具;积木(玩具);拼图玩具;玩具模型;玩具无人机;锻炼身体器械”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外观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其它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商品功能、用途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对其使用在“威士忌酒”商品上的“杰克丹尼”、“JACK DANIEL'S”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其未提供充足证据,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125639号“JACK DANY”商标在“纸餐巾;文具;笔(办公用品);书包;背包;钱包(钱夹);行李箱;钥匙包;伞;镜子(玻璃镜);软垫;化妆用具;纺织织物;棉织品;浴巾;家庭日用纺织品;床单;床垫遮盖物;床罩;鸭绒被;床单和枕套;被子;玩具;积木(玩具);拼图玩具;玩具模型;玩具无人机;锻炼身体器械”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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