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埃菲尔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罗永招
异议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埃菲尔化妆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罗永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3970592号“埃菲尔铁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埃菲尔铁塔”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砂布;香精油;香水”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80447号、第31077936号“埃菲尔”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香水;护肤用化妆剂”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沐浴露;香水;洗洁精;牙膏”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似,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埃菲尔”,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它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损害其字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具有一定区别,故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70592号“埃菲尔铁塔”商标在“沐浴露;香水;洗洁精;牙膏”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