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资生堂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资医堂疤斑痘(广东)皮肤研究院(有限合伙)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6日对第68472248号“资伊堂”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资生堂”、“SHISEIDO”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具有很高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在本案再次认定第135757号“資生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为化妆品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第245573号“资生堂”商标、第5218126号“资生堂”商标、第5288419号“资生堂SHISEIDO”商标、第5288423号“資生堂SHISEID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五)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在实际使用中极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利益。四、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五、被申请人作为同业竞争者,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明显具有抄袭摹仿申请人商标和标识的主观恶意,同时还摹仿行业内其他知名品牌的恶意。争议商标的实际使用易引发消费者对于商品来源的误认,在市场上造成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介绍;行业排名情况;商标注册情况;广告宣传材料;媒体报道;产品销售情况;获奖情况;在先案例;被申请人恶意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1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4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并存使用在化妆品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鉴于我局已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的权利进行了保护,故我局对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且无需再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一是否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作出认定。
三、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并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在先商号权,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四、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权益予以保护,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审理。
申请人其他理由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