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亚萨合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肇庆市高要区煌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德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0日对第64735840号“亚萨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注册的第4145911号“亚萨合莱”商标、第13668763号“亚萨合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二、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在明知的情形下抄袭和摹仿申请人及业内他人知名商标或品牌,其行为具有借助申请人在先品牌知名度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
2、申请人集团宣传介绍手册及中文官方网站打印件;
3、相关媒体报道;
4、申请人相关公司企业注册信息、名下商标注册信息;
5、产品手册复印件、项目介绍手册;
6、全球最具创新力企业排行榜;
7、部分判决;
8、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从商标构成、显著识别部分、读音、含义、字形和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答辩人是一家自主设计、研发的企业,没有故意抄袭他人商标的行为和主观恶意。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9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3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合页;弹簧锁”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合页;汽车车轮锁”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合页;弹簧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金属合页;汽车车轮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若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