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法沫溪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艾尔科扎提·巴拉提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0日对第49961269号“瑞乐法玛丝 REAL FARMAS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FARMACY”、“法沫溪”系列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经使用在第3类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9966505号“FARMACY”商标、第37973234号“FARMACY”商标、第16913917号“法沫溪”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同业竞争者,其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被申请人反复申请与申请人品牌高度近似的商标,已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情形。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复印件形式):“FARMACY”的百度百科介绍、品牌手册;相关媒体报道;申请人商标信息;申请人官网页面;申请人与经销商签署的授权书及经销商信息;申请人网络销售页面;宣传推广情况;成都橙子优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抖音页面;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相关决定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2日申请注册,2021年5月7日在第3类香水;口红;美容面膜;皮肤增白霜;化妆品;护肤用化妆剂;眼影;沐浴露;洗发液;香精油商品上取得注册。
2、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化妆棉等商品上。
引证商标三的申请时间和初步审定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洗面奶;芳香剂(香精油)等商品上。
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所有的在先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独立认读字母组合“REAL FARMASI”与引证商标一、二“FARMACY”、引证商标三“法沫溪”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香精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化妆品、芳香剂(香精油)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申请人权益已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本案不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评述。
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