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3235889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图形 73235889

阅读:124651 2025-11-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古乔古希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义乌市黑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6日对第732358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4330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

  申请人:古乔古希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义乌市黑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6日对第732358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4330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在第18类在先注册的第177038号“GUCC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具有极强独创性和极高知名度,为中国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易误导公众,淡化申请人商标的显著性。三、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四、被申请人在明知的情况下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且完全一致的商标,恶意明显。同时,被申请人还抄袭、摹仿他人在先知名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其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公司及品牌简介;2、全球品牌价值排行榜资料、市场研究 、调查报告;3、申请人中国公司企业信息查询;4、相关宣传、使用证据;5、经营情况的证据;6、媒体报道证据;7、在先案例及相关决定、裁定、判决;8、申请人商标被保护情况;9、用以证明被申请人具有恶意的证据;10、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2日申请注册,于2024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手表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4类表等商品、第18类钱包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根据申请人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较为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手表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表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进行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旨在保护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未注册商标,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述条款进行审理。

  四、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权益予以保护,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审理。

  申请人其他理由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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