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潘银坤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2日对第72448462号“Celuinbita Spentsvuot Cxnbuoy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第5288005号“Columbia Sportswear Company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968075号“Columbia Sportswear Company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100714号“COLUMBIA”商标、第5288009号“Columbia”商标、第677977号图形商标、第1236702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866360号图形商标、第1238775号“Col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以个人名义在第25类申请注册21件商标,各商标间无关联,且大部分为复制抄袭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或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及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相关品牌介绍、在先裁决文书、百科介绍、媒体报道、品牌排名信息、店铺信息及网络点评信息、销售资料、网络销售平台信息、广告宣传资料、赞助公告、荣誉资料等的光盘扫描件作为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6日申请注册,2024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婚纱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八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获得领土延伸保护,均核定使用在第25类衣物、夹克衫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Celuinbita Spentsvuot Cxnbuoy及图”与引证商标一至四“Columbia Sportswear Company及图”、“COLUMBIA”、“Columbia”在整体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属于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婚纱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衣物、外衣商品在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方面存在密切的联系。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申请人的“Celuinbita Spentsvuot Cxnbuoy及图”商标使用在衣物等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Celuinbita Spentsvuot Cxnbuoy及图”与引证商标五至八图形、“Col及图”在整体构成等方面存在差异,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本案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和不得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规定,依据该条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