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234513号“BE@RBRICKTM”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BE@RBRICKTM 59234513

阅读:85849 2025-11-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麦迪康玩具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莆田舒佳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2日对第59234513号“BE@RBRICKTM”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BE@RBRICK”为申请人独创的玩偶品牌,经过广泛的销售和宣传,在全球范围内具有极高知名度。…

  申请人:麦迪康玩具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莆田舒佳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2日对第59234513号“BE@RBRICKTM”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BE@RBRICK”为申请人独创的玩偶品牌,经过广泛的销售和宣传,在全球范围内具有极高知名度。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不正当抢注。被申请人与其监事大量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的介绍;

  2、网络平台与媒体关于“BE@RBRICK”品牌的介绍、宣传与报道材料;

  3、“积木熊”的互联网搜索情况;

  4、淘宝销售、展会展销材料;

  5、被申请人及其监事的系列商标情况;

  6、被申请人公司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厦门泽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8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竹木工艺品商品上。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莆田舒佳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现名义。

  2、被申请人名下共计40余件商标,其中包含“范斯维亚”、“耐剋运”、“季耐新克”、“FENDI IESS”、“迪格奥”、“暴力熊潮”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近似之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相应实体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二、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竹木工艺品”商品为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超出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囤积商标,或基于不正当利用他人商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品牌,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等情形。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2,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40余件商标,其中不乏摹仿他人知名品牌的商标,如“范斯维亚”、“耐剋运”、“季耐新克”、“FENDI IESS”、“迪格奥”、“暴力熊潮”等商标。而被申请人未答辩说明其商标的合理出处,亦未举证证明其商标已经实际投入使用或具有使用意图。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不正当利用他人商誉谋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此外,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鉴于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在申请人有关权益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本案已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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