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6662433号“ASUSEPC”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ASUSEPC 56662433

阅读:60994 2025-11-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华硕电脑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李伟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04日对第56662433号“ASUSEPC”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ASUS”作为申请人首创并最先使用于电脑科技有关行业的商业标志,具有极高的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人的第820750号“A…

  申请人:华硕电脑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李伟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04日对第56662433号“ASUSEPC”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ASUS”作为申请人首创并最先使用于电脑科技有关行业的商业标志,具有极高的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人的第820750号“AS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经使用已经达到了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上述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其注册使用会误导公众,并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被申请人具有复制、摹仿申请人以及其他主体商标、动画片知名角色名称的一贯恶意,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恶意,其应予宣告无效。因此,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相关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商标档案;

  2、用于证明申请人及其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相关材料;

  3、相关在先行政裁定;

  4、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有关的材料以及其他材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4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12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脑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ASUSEPC”、“冠捷亚马逊”、“海康视逊”、“华硕视逊”、“HIKYASUN”、 “Skyworth TV”等多件与申请人或他人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其中第52702402号“ASUSEPC”商标因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被宣告无效。

  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虽然表明其“华硕”、“ASUS”系列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尚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经使用确已达到了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故申请人请求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据查明的相关事实3,鉴于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的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ASUSEPC”、“冠捷亚马逊”、“海康视逊”、“华硕视逊”、“HIKYASUN”、 “Skyworth TV”等商标,均为与他人在先商标品牌、商业标志等近似程度较高的商标。被申请人上述行为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所需,明显有借他人市场声誉或申请注册商标进行牟利之目的。被申请人的此种行为难谓正当,且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会造成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误认,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已构成了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之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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