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717404号“CHRAETS&KELT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CHRAETS&KELTN 37717404

阅读:117718 2025-11-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桦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陈洪东 委托代理人:鑫诚佳捷知识产权服务(河北)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7日对第37717404号“CHRAETS&KELT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CHARLES & KEITH”是来自新加坡…

  申请人:桦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陈洪东

  委托代理人:鑫诚佳捷知识产权服务(河北)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7日对第37717404号“CHRAETS&KELT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CHARLES & KEITH”是来自新加坡的知名时尚品牌,是申请人母公司的商标兼字号,在中国已注册、广泛使用并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在业内被广大消费者俗称为“小CK”。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8842791号“CHARLES & KEITH”商标、国际注册第1070666号“CHARLES & KEITH”商标(第18类)、第3216114号“CHARLES & KEIT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明知“CHARLES & KEITH”的知名度,仍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其行为存在攀附申请人商誉的恶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官网、天猫、全球门店介绍;百度百科词条说明;线下店铺清单;公证书及相关报道;广告代言及宣传推广活动;商标受保护记录;在先裁定及判决书;权大师关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情况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9日领取答辩通知书,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行为,不具有任何恶意,不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毛皮”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各引证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其申请注册日期、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8类“皮革或皮革板制箱”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商品的来源存在关联,从而引起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以及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本案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的主张,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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