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省永康市东菱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康市知筹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09日对第32413084号“东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全国知名集生产、研究和销售于一体的家用电器综合性企业,其“东菱DONLIM”商标经过持续使用和推广宣传,已积累很高的知名度,广为公众所熟知。被申请人具有抄袭申请人“东菱”品牌及他人知名品牌的不正当商标注册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第3381643号“DONLI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75532号“DONLI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057337号“东菱DONLI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5130011号“东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5116844号“东菱电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9096345号“东菱凯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构成了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的第6016697号“DONLI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的复制摹仿,侵犯了申请人在先驰名商标权益。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关联企业的在先知名字号权。五、争议商标极具欺骗性,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及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抄袭商标的商标档案及抄袭品牌的相关介绍;
2、在先裁定书、行政判决书;
3、被申请人官网页面及阿里巴巴店铺页面;
4、引证商标一至六的商标档案;
5、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6、申请人及关联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
7、百度百科对申请人及关联公司的介绍;
8、申请人“东菱DONLIM”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9、获奖证明;
10、网络检索结果;
11、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争议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系对退出中国市场后的第三人商标撤销后,替位注册所得,与本案申请人无关。申请人从事厨具行业,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存在较大的行业差距,申请人引证商标是否驰名,与本案并无关联。争议商标目前在核定使用“淋浴器;空气净化用杀菌灯”商品上的注册,已经异议、评审后维持,请求驳回申请人本案评审申请。申请人在1104群组上的“东菱”中文商标尚难以认定驰名,且核准日在争议商标之后。因此,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撤三字[2017]第W012481号决定、注册商标撤销公告、(2024)沪民终593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交了质证意见: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不应予以采信,故请求依法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后经不予注册复审程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淋浴器;空气净化用杀菌灯”商品上,注册公告于2024年7月7日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894期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七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申请注册,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吹风;电热水器;电炊具”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在第7类“风扇(空气调节);烤箱的烤盘; 电炉;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有四十余枚商标,其中包括在第11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灿烂红双喜”商标、第7类、第11类、第21类上申请注册的“德意欧琳DEOL”商标、第11类等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的“东菱”、“东菱星”、“东菱星厨”等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以及在案证据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具体评述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淋浴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电热水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东菱”与引证商标一、二“DONLIM”在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该项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七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据审理查明事实表明,被申请人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灿烂红双喜”、“德意欧琳DEOL”、“东菱”、“东菱星”、“东菱星厨”等多件商标,上述商标均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或被不予注册,或在注册阶段被驳回。被申请人在答辩中未对前述商标的设计、创意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商标申请注册意图及行为难谓正当。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商标的恶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三、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引证商标七予以保护,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应遵循按需认定原则。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故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有关理由不再评述。
四、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损害其关联企业的在先字号权,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的“东菱”字号在争议商标注册日之前在空气净化用杀菌灯等相同或类似商品所属行业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五、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