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利奥游戏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瑞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5日对第72539086号“瓦罗兰特”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系知名网络游戏《英雄联盟》(League ofLegends)的开发者,《英雄联盟》(League of Legends)网络游戏及系列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瓦罗兰特/VALORANT”是申请人开发并发行的多人第一人射击类游戏的名称,通过大量的宣传和推广已经和申请人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对游戏名称“瓦罗兰特/VALORANT”所享有的在先商品化权及相关的财产性权益。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8567678号“VALORA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是典型的商标抢注人,其名下100件商标,其中大部分商标系抄袭申请人品牌及他人知名游戏名称,被申请人具有攀附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的主观恶意,并且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相关网络、媒体报道资料;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资料;申请人官网信息资料;申请人引进网络游戏批复文件;《英雄联盟》游戏相关报道宣传资料;《瓦罗兰特/VALORANT》游戏相关网络宣传、媒体报道;被申请人商标信息资料及证明其恶意注册商标的相关资料;参考案例资料;其他相关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9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申请人在异议期内对争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经我局异议决定予以核准注册,并于2024年9月28日在第1905期《商标公告》中刊登了争议商标的注册公告。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申请在先,初步审定公告日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后,现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牙科设备和仪器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第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申请人于本案中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对游戏名称“瓦罗兰特 /VALORANT”所享有的在先商品化权及相关的财产性权益。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体育活动器械等商品与申请人主张商品化权益的网络游戏相关领域关联性较弱,难以认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申请人游戏作品名称的商业价值和商业机会一般可能涉及的衍生行业范围。故,申请人上述主张不能成立,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第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述“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申请人虽主张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但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