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3545958号“海昧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海昧螺 73545958

阅读:82433 2025-11-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浙江海螺万家调味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吕峰燕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0日对第73545958号“海昧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8407197号“海螺万家”商标、第19130293号“海螺万家”商标、第37787352号“海…

  申请人:浙江海螺万家调味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吕峰燕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0日对第73545958号“海昧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8407197号“海螺万家”商标、第19130293号“海螺万家”商标、第37787352号“海螺明珠”商标、第43136313号“海螺金”商标、第64709991号“欣海螺”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有一贯摹仿他人商标的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主体资格证明;与产品生产相关的证书;申请人官网;评价结果、公示信息、证书等;著名商标证书、名牌产品证书;合同及发票;关联企业信息;相关案件判决书;在先案例决定书、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7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4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老酒(中国蒸馏烈酒);黄酒;蒸馏饮料;葡萄酒;烈酒(饮料);烧酒;白酒;杨梅酒;烈性干酒;日式甜米酒”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五的申请时间、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黄酒;鸡尾酒;葡萄酒;蜂蜜酒;白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相关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按照当事人具体理由及在案证据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对上述规定不再另行评述。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黄酒;蒸馏饮料”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黄酒;鸡尾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海螺”,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还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但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故我局对于申请人该部分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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