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圣•托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陈杰坚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3日对第72191429号“SUOTSOUT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并具有知名度的第17415069号“TOUS”商标、第47936421号“TOUS”商标、国际注册第737052号“TO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争议商标的注册,且并非出于生产经营的目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同时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申请人发展历史及品牌故事的相关介绍;
2、以“TOUS”为关键词在百度进行检索的搜索列表详情;
3、媒体报道材料;
4、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5、广告宣传材料;
6、申请人与日本、韩国、马来西亚经销商之间的部分往来票据(含译文);
7、国际经销协议、部分发票;
8、申请人中国生产商出具的声明函;
9、商标裁定书;
10、被申请人在海外的销售情形及店铺所有人信息查询;
11、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所抄袭的品牌网络搜索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3日申请注册,2024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皮包、雨伞或阳伞骨架等商品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34年1月20日。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并获准注册或在我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核定使用在第18类包、伞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据申请人理由、请求及我局查明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皮包、雨伞或阳伞骨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包、伞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纯外文商标,在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所指情形。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条款,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故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