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达姆巴特•亚斯特热布斯卡有限与股份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聿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伟伟
申请人于2025年03月03日对第60722871号“IPR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大量申请商标,涉及行业众多,涉及商标图样众多,且有众多商标转让或售卖的事实。被申请人的申请行为具有明显的抢注恶意,超过正常的经营需要,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争议商标的申请行为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商标申请清单;
2、转让信息;
3、售卖网页截图;
4、证据保全可信时间戳证书、录屏;
5、商标的官网截图、京东旗舰店截图、百度百科、检索结果截图、网络平台介绍等;
6、被申请人相关案件材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0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厨房用电动机器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32年08月13日。
我局认为, 《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在《商标法》其他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同时,亦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