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9628671号“HCM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HCMG 69628671

阅读:100084 2025-11-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华亚凯大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05日对第69628671号“HCM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552545号“徐工集团XCMG及图”商标、第3552542号…

  申请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华亚凯大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05日对第69628671号“HCM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552545号“徐工集团XCMG及图”商标、第3552542号“徐工集团XCMG”商标、第11803919号“徐工集团XCMG及图”商标、第12814391号“UZ XCMG及图”商标、第14568036号“XCMG及图”商标、第14601413号“XCMG”商标、第65048126号“徐工教育XCMG及图”商标、第67816302号“XCMG”商标、第67852055号“XCMG”商标、第67846726号“XCMG”商标、第3552544号“XCMG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徐工”等商标曾被认定为第7类汽车起重机、压路机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已驰名的引证商标十一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主观恶意,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在先裁决;驰名商标认定报告;广告宣传材料;所获荣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17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4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压路机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经核准注册或在先申请,核定使用在第7类压路机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有关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关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HCMG”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的主要认读部分“XCMG”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压路机、农业机械等全部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压路机、农业机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加之,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若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引证商标七至十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故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外,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6日

本文《关于第69628671号“HCM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HCMG 6962867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25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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