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7635733号“和睦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和睦安 67635733

阅读:78858 2025-11-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和睦家医疗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西得康精益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1日对第67635733号“和睦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和睦家/United Family”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

  申请人:和睦家医疗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西得康精益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1日对第67635733号“和睦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和睦家/United Family”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被多次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182281号“和睦家 United Famil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9678735号“和睦家 United Famil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42160号“和睦家 United Famil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第4182278号“和睦家 United Family”驰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摹仿,其注册和使用会误导公众,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利。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在明知的情况下,大量抄袭摹仿申请人及他人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或品牌,缺乏合理解释,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情形。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

  1、申请人及医疗机构简介、关系图;

  2、相关媒体报道;

  3、百度百科相关介绍;

  4、荣誉证明;

  5、申请人商标信息;

  6、授权书;

  7、广告合同、发票、广告发布确认书;

  8、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9、在先判决书、裁定书;

  10、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企业信息;

  11、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抄袭品牌介绍;

  12、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0日申请注册,2023年4月21日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敷药用器具;阴道冲洗器;医用气雾剂分配器;下体冲洗袋;治疗痤疮用装置;耳鼻喉科器械;电疗器械;急救用热敷袋;医用冷敷贴”商品上获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至四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 健美按摩设备”等商品、第44类“医院; 保健”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申请人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和睦安”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 敷药用器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 健美按摩设备”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商标权利已经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得到保护,我局对申请人所主张的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不再评述。

  三、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进行了保护,故本案不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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