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3159401号“Supereme fin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Supereme fine 63159401

阅读:33367 2025-11-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章节四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行展工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02日对第63159401号“Supereme fin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第58413761号“Supreme”商标、第14108746…

  申请人:章节四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行展工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02日对第63159401号“Supereme fin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第58413761号“Supreme”商标、第14108746号“Supre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引证商标二知名度极高,已构成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该驰名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会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Supreme标识作品登记证书及相关公证书;

  2、Supreme品牌产品生产和销售资料;

  3、中国媒体对申请人Supreme品牌的宣传报道资料;

  4、中国粉丝对申请人Supreme品牌的讨论和推广资料;

  5、申请人Supreme品牌所获奖项和荣誉;

  6、申请人Supreme商标在中国获得保护的记录;

  7、关于Supreme品牌在中国市场认知度的市场调查;

  8、申请人在中国及海外申请及注册Supreme商标的资料;

  9、被申请人具有明显恶意的相关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2类“果汁;矿泉水(饮料)”等商品上,后该商标经异议审查决定准予注册,注册公告刊发于2023年8月14日。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在第32类“无酒精饮料;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夹克(服装)”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在先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之情形。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二者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精酿啤酒”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果汁;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无酒精饮料;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

  鉴于我局在前述已认定争议商标在“果汁;矿泉水(饮料);可乐;豆类饮料;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乳清饮料;豆汁;酸梅汤”商品上与申请人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通过《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我局对于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不再予以评述。

  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须符合他人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日前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系争商标构成对该他人商标的复制、摹仿或翻译及系争商标的注册或使用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之要件。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差异较大,相关公众一般不会将上述商品之间建立联系。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

  另外,《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及其他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亦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啤酒;精酿啤酒”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6日

本文《关于第63159401号“Supereme fin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Supereme fine 6315940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2525.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