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552846号“牛三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牛三鲜 68552846

阅读:96085 2025-11-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公安县牛肉产业发展协会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华信饮食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24日对第68552846号“牛三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牛三鲜”是湖北荆州的特色名菜—以牛肉、牛肚、牛蹄…

  申请人:公安县牛肉产业发展协会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华信饮食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24日对第68552846号“牛三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牛三鲜”是湖北荆州的特色名菜—以牛肉、牛肚、牛蹄筋为主要食材制作的火锅,在地方史书、期刊杂志、菜谱、书籍、电视节目、新闻报道中都多有记载。“牛三鲜”特指以牛肉、牛肚、牛蹄筋为主要食材制作的火锅,争议商标使用在其核定的“肉罐头,肉”等商品上属于商品通用名称,或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用途等特点,且争议商标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大众使用,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识别,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争议商标“牛三鲜”是通用菜名,使用在核定的食品类商品上带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内容、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牛三鲜”商标缺乏显著性,属于社会公共资源,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牛三鲜”或“牛三鲜火锅店”商标,具有垄断行业公共资源进行不正当竞争,误导消费者购买的不良意图,其行为不具有正当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若争议商标维持注册,极易助长“抢占社会公共资源”等不良风气,从而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以及商标管理秩序,产生社会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一)、(二)、(三)、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争议商标档案;书籍、期刊、杂志中关于“牛三鲜”的记载与介绍;关于“牛三鲜”的宣传报道及使用材料;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六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通知;相关网络平搜索“牛三鲜”的结果;在先案例;被申请人工商登记及商标注册列表;被申请人恶意维权材料;争议商标许可备案公告;荆州市楚牛湘食品供应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及商标注册信息、抢注他人商标信息;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设计,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影响力,其使用在核定商品上并非缺乏显著性。争议商标并未通用名称,亦并非仅表示了商品特点。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存在任何主观恶意,更不会损害申请人的无形资产,无任何不良影响。争议商标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及商标注册信息;相关授权书及关联企业证明;关联企业信息;相关产品及宣传材料;相关销售证据;相关合同;抖音店铺录屏及截图;相关判决书及裁定书。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质证意见与申请书理由基本一致。申请人向我局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荆州特色名菜牛三鲜的证明;关于牛三鲜为社会通用名称的回复;关于牛三鲜一词的说明;“牛三鲜”相关的报道的检索报告;牛三鲜的相关介绍;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检索的结果;公安县牛肉产业发展协会发布的《公安牛三鲜(火锅)》团体标准。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2024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一、《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所指的通用名称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名称,其中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本案中,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牛三鲜”在“肉”等商品上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名称,故在案证据难以认定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指情形。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主张的上述条款不能成立。

  四、争议商标不会对我国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五、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行为,亦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6日

本文《关于第68552846号“牛三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牛三鲜 6855284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2472.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