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5423328号“ASMO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ASMO及图 65423328

阅读:101780 2025-11-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A.O.史密斯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葛爽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裕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1日对第65423328号“ASMO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AO史密斯”、“A O SMITH史密斯”系列商标经过申请人在中国…

  申请人:A.O.史密斯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葛爽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裕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1日对第65423328号“ASMO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AO史密斯”、“A O SMITH史密斯”系列商标经过申请人在中国区域内20余年的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第1114992号“史密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045354号“史密斯 A.O.SMIT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曾获得驰名商标认定,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的抄袭摹仿,容易误导相关公众,并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096889号“史密斯”商标、第19334640号“AO SMITH”商标、第21084212号“史密斯 美国热水专家 A.O.SMITH”商标、第21083868号“AOSMITH 史密斯”商标、第37316866号“史密斯 A.O.SMITH”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至七)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介绍材料;

  2、商标注册证明、许可备案及许可授权材料;

  3、“AO 史密斯”商标受保护证明材料;

  4、“史密斯 A.O.SMITH”热水器产品的销售材料及广告宣传材料;

  5、部分销售证据、产品市场占有率及主要经济指标证明材料;

  6、所获荣誉;

  7、维权材料;

  8、在先裁定书、决定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申请商标至今仍然构成商品驰名的法定条件,不能直接作为驰名商标进行跨类别保护。被申请人已经将争议商标使用于指定商品上,且产生了一定的市场影响。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相关使用图片等。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并未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提出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0日申请注册,2023年3月7日在第6类“金属门闩;金属铰链;金属衣服挂钩;金属门把手;五金器具;球形金属把手;金属合页;家具用金属附件;钉子”商品上获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至七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容器(储藏运输用); 金属管”、第11类“电热水器; 热水器”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七均为申请人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七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门闩; 金属铰链”等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赖以知名的热水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差距较大,争议商标的注册尚不会误导公众,进而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综上,本案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禁止之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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