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人初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方都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01日对第59336716号“女人初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公司经过27余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一家非常有影响力的企业。其“人初”字号、商标及其系列商标已经产生了非常高的知名度、美誉度和诚信度,并且获得了多项荣誉资质。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407169号“人初”商标、第8793138号“人初夫保”商标、第8793192号“人初发美”商标、第8793257号“人初发茂”商标、第13400107号“人初清”商标、第19374836号“人初油”商标、第20441277号“人初油”商标、第20441302号“人初”商标、第29789138号“人初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信息、申请人营业执照和申请人集团登记证、引证商标“人初”及“人初”系列商标信息、荣誉证明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8日申请注册,并于2022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九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得初步审定,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个人清洁或祛味用下体注洗液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文字构成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洗发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洗发液;个人清洁或祛味用下体注洗液”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的情形。《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于字号权的保护通常要求争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字号有所区分,尚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不易使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的情形。
另,申请人虽援引了《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但并未详述具体理由,在案亦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