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2645057号“JZ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JZN 72645057

阅读:101775 2025-11-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为知识产权服务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田生夜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02日对第72645057号“JZ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1760499号“玖姿 J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383511号“JZ …

  申请人: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为知识产权服务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田生夜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02日对第72645057号“JZ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1760499号“玖姿 J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383511号“JZ Juzu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5302446号“JZ Annak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作为同行业竞争者,被申请人在知晓申请人及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仍在与申请人知名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概况、所获荣誉证据材料;

  2、“JZ玖姿”商标最早及持续使用的证据;

  3、主要经济指标;

  4、加盟店名录、服装领域经营情况证据;

  5、广告宣传材料、“JZ玖姿”商标为公众知晓的证据;

  6、被申请人商标列表及其在售商标信息;

  7、在先决定书;

  8、其他证据资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07月05日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公告后经异议决定予以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24年11月07日第1910期《商标公告》上。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申请人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等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商标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情形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对申请人有关主张不予支持。

  四、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进行了保护,故本案不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评述。

  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8日

本文《关于第72645057号“JZ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JZN 7264505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2395.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