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雷晶
异议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雷晶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2期《商标公告》第73183222号“DAVC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AVCA”指定使用在第1类“上浆剂;硅藻土;增塑剂;混凝土用凝结剂;增润剂;建筑业用黏合剂;除油漆外的水泥防水化学品;地板、天花板和墙砖用黏合剂;肥料;铺设瓷砖用黏合剂”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236476号“派丽德高 PAREXDAVCO”、第28316847号“德高师傅”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工业用化学品;除油漆外的水泥防水化学品;硅藻土”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字母组成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567610号“DAVCO”、第21830767号“德高 DAVCO”、第55691963号“小修小补 小德师傅 DAVCO及图”,引证在先申请的第69215220号“德高DAVCO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工业用粘合剂;墙砖粘合剂;除油漆外的水泥防水化学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混凝土用凝结剂;除油漆外的水泥防水化学品;增润剂;增塑剂;肥料;上浆剂;地板、天花板和墙砖用黏合剂;建筑业用黏合剂;铺设瓷砖用黏合剂”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使用于“筑路或铺路材料”等商品上的第1524749号“德高DAVCO”商标予以保护,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该项请求。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183222号“DAVCA”商标在“混凝土用凝结剂;除油漆外的水泥防水化学品;增润剂;增塑剂;肥料;上浆剂;地板、天花板和墙砖用黏合剂;建筑业用黏合剂;铺设瓷砖用黏合剂”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