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小木吉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385409号“街兔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47174号“P”商标、第21914247号“图形”商标、第13118887号“图形”商标、第38799632号“图形”商标、第22126158号“六维智能”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