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州维娜保丽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相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088945号“青思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我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78668899号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