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鞍钢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931644号“ANOCE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简称“鞍钢”,申请人在从事领域所属商品和服务类别注册了多枚商标标识,这样的商标形式让申请商标在内的系列标识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266430号“ANT OCE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971232号“AOCE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0106295号“ABOCE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一至三提起撤三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ANOCEAN及图”,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字母组成、排序等方面相似,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物理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质量控制”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特点等方面相近,属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