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林育灿
委托代理人:北京风行国际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651939号“太美丽旗舰店 母亲的传承太美丽TAIMEIL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我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76566834号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3994339号、第78611502号、第78880520号经我局核准,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此时与申请商标权利人一致,故四件引证商标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4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