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0558364号“babyoffic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babyofficer 80558364

阅读:113075 2025-11-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珠海源码星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铭奥(天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558364号“babyoffic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存在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

  申请人:珠海源码星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铭奥(天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558364号“babyoffic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存在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使用宣传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yofficer”可译为“军官”之意,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所禁止之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并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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