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宜昌市美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权助理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826383号“美好时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第16类“白纸板”(1604群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415901号“美好时光”商标、第27925844号“美好时光”商标、第58844036号“美好时光”商标、第68224914号“美好时光”商标、第44181576号“NiceTime”商标、第11892595号“美好时代”商标、第63005873号“美好时空”商标、第25236259号“美好的时光”商标、第23899042号“美好时代”商标、第29320643号“美淘时光”商标、第31469343号“美好时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在含义、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一、二、五、八提起撤三申请。综上,申请商标在第16类除“白纸板”(1604群组)以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五、八未被提起撤三申请,现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第16类“白纸板”(1604群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此,驳回决定驳回申请商标在第16类“白纸板”(1604群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6类除“白纸板”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第16类“白纸板;箱纸板”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六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六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6类除“白纸板”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六核定使用的第16类“海报;地图册”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六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六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