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攀峰
委托代理人:河南名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903822号“厨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512025号“厨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5]第W070401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950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等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