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玉鹅 72671055

阅读:67112 2024-10-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上海三枪(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玉鹅实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三枪(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玉鹅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2671055号“玉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

  异议人:上海三枪(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玉鹅实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三枪(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玉鹅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2671055号“玉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玉鹅”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99号“鹅牌及图”、第1577524号“鹅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针织服装;汗衫”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在本案中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其“鹅牌及图”商标予以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整体有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在先商标的复制、摹仿,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671055号“玉鹅”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玉鹅 7267105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1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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