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易达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556397号“易达资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764079号“易达支付通e-PaY”商标、第9593416号“金易达JINYI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异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正处撤三程序中,恳请中止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已经商标撤三字[2025]第W064054号决定撤销注册并公告。
2、引证商标二被提起的撤三申请已经我局不予受理。引证商标二现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撤销注册并公告,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力冲突。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易达”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金易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6类“金融服务;融资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第36类“金融服务;融资租赁”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