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青年人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十堰水天才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十堰水天才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3574028号“水天才”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水天才”指定使用于第41类“教育;培训”等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854922号“小天才”、第54611923号“小天才 科学创造营”、第64257453号“小天才 科技手工及图”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1类“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文字“小天才”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其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574028号“水天才”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