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2828170号“辣周氏”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辣周氏 62828170

阅读:106578 2025-11-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知一智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周继锁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8月06日对第62828170号“辣周氏”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9938067号“周鸭子”商标、第9938…

  申请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知一智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周继锁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8月06日对第62828170号“辣周氏”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9938067号“周鸭子”商标、第9938092号“周鸭脖”商标、第10063414号“周鸭王”商标、第6036810号“周黑鸭”商标、第6313764号“周黑鸭 ZHouHeiYA”商标、第6716522号“周黑鸭 ZHouHeiYA 真好吃 WE ALL LOVE及图”商标、第7932855号“周黑鸭 ZHouHeiYA及图”商标、第7936086号“周黑鸭 ZHouHeiYA及图”商标、第9331176号“周黑鸭”商标、第9331290号“周黑鸭 JOKII及图”商标、第13015838号“周黑鸭 ZHouHeiYA及图”商标、第14599830号“周黑鸭 ZHouHeiYA及图”商标、第15756506号“周黑鸭 ZHouHeiYA”商标、第22924768号“周黑鸭 ZHouHeiYA及图”商标、第26157425号“周黑鸭 ZHouHeiYA及图”商标、第26157427号“周黑鸭 ZHouHeiYA”商标、第27702839号“周黑鸭 ZHouHeiYA及图”商标、第27762440号“周黑鸭 ZHouHeiYA”商标、第36279348号“周黑鸭 ZHouHeiYA及图”商标、第48385601号“周黑鸭 ZHouHeiY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容易造成公众混淆误认。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被宣告无效。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的驰名商标引证商标八“周黑鸭 ZHouHeiYA及图”的复制、摹仿,损害申请人的驰名商标商誉,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三、被申请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与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属于同一行业,且存在其他关系,明知申请人“周黑鸭”商标的存在仍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等规定。四、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在先字号权。五、被申请人多次抄袭、摹仿申请人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且被申请人“辣周氏黑”已有商标被宣告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明显使用了不正当手段,已被法院认定构成侵权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六、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易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及《民法典》第三条至第八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有关被申请人商标的裁定;引证商标信息;相关批复、荣誉证书;申请人企业年报及完税证明;店铺经营资料;相关宣传资料;相关媒体报道;产品图片;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企业信息;被申请人厉害关系人企业信息;在先裁定书、判决书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原创,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截然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公众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背《商标法》第一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不具有恶意,未构成不正当竞争。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予以维持。争议商标若被无效宣告将影响消费者权益,也会给被申请人造成巨大的利益损失。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门店照片;包装袋;美团销售截图等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坚持其前述申请理由与请求。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24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板鸭;肉铺;肉罐头”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十九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十申请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和注册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板鸭;肉;肉罐头”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各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周黑鸭 ZHouHeiYA及图”商标在“板鸭、肉、非活家禽”商品上曾于2011年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获得保护。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均系原则性规定,其与《民法典》第三条至第八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等相关内容均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按照当事人具体理由及在案证据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对上述规定不再另行评述。

  一、争议商标“辣周氏”与引证商标一“周鸭子”、引证商标二“周鸭脖”、引证商标三“周鸭王”、引证商标四至二十所含文字“周黑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相关公众施加一般注意力应当可以区分开来,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应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此,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的保护应以存在混淆、误导的可能性为前提。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所主张的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周黑鸭 ZHouHeiYA及图”商标存在明显差别,难谓对申请人所述商标的复制摹仿。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从而使申请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之情形。

  三、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与之类似的商品上已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的代理关系、代表关系、合同、业务往来或者其他关系。因此,申请人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四、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字号“周黑鸭”区别明显,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将其与申请人主张的字号相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进而损害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字号权。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字号权的规定。

  五、本案尚无充分证据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

  六、《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商标局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四条,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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